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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

「採/探礦」及「租約/許可證」用語


  • 「探礦」與「採礦」
如資料篇中所見,有否曾留意「探礦」與「採礦」此二詞語?

在英文中容易分辨而意思大不相同,分別是-探礦-"prospect(prospecting)"及-採礦-"to mine(mining)",但當轉為中文後卻十分容易混淆。「探」與「採」字比較相似,難免大意錯看。而在中文上按正常理解一般人也會把所有的「礦場」的作業活動看作為「採礦」(大概就是只要有礦洞就必定會定義為開採)很少會去定義該礦場的性質,如勘探作業的「探礦」。

例子如魔鬼山地區的綠柱石礦場,資料中提到魔鬼山地區沒有進行商業「開採」,但為何有礦洞?正是因為此礦場只維持在「探礦」階段。當知道是在於「探」及「採」的分別後,這些字詞上的小差異便不會再引起誤解...







香港礦務條例中的用語釋義:

--" 勘探 ”、" 探礦 ” ( prospect, prospecting )指尋找礦物,亦指為使探礦者可測試土地的含礦物質量而進行的合理所需的工作

--" 採礦 ”、" 開採 ” ( to mine )指蓄意採掘礦物,並包括任何為此目的而有需要的作業


探礦與採礦的牌照或租約分別用於兩種作業,故兩者雖字詞相似但用意並不相同。

又例如在蠔涌鎢礦資料篇章中,如「Mr.Ramsey 在找到礦物時顯然取得些許成功,因此在 1951年,他交回了他的探礦執照」為何取得成功後又交回探礦執照?需留意是交回「探礦」牌照(後續再轉為申請「採礦」),而不是「採礦」牌照。若無看清探礦一詞實在令文句自相予盾難以理解。




  • 「租約」與「許可證」
以下為CEDD的釋義

「根據《礦務條例》(第285章),採礦牌照及探礦牌照由礦務處處長批核。礦務處處長一職目前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兼任。採礦牌照及探礦牌照的有效期為六個月,可再續期,以五年為限。採礦租契由地政總署署長批出,最長為期21年。」

而英文中為-租約-"leases"及-許可證-"licenses"兩者的意思亦有所分別,如以上解釋。租約的方式似乎可維持較長的時間。另外還有如臨時性(tompoaray)的探/採礦租約/許可證等....



以上例子資料中,見不同的探礦牌照(prospecting licenses)、採礦牌照(mining licenses)、採礦租契(mining leases)記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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