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* 2021年起將陸續制作更多有關香港礦場歷史的研究,並將重新制作粗疏的記事,以提高內容品質。預計需時五年 ***

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

蓮花山/上塘鎢礦場資料

**此篇內容並不完全正確,為有待重制,需補充或有錯處的篇章,將於2021年起重新發佈**

此篇由專業歷史研究組織-The Industrial History of Hong Kong Group-所作,有關蓮花山(上塘)鎢礦場資料的篇章,此篇章的內容依然十分詳盡。

我亦進行了一些顯淺的考察,有興趣者可到另外兩篇新文章分別是 蓮花山/上塘鎢礦場-記(一)「牛寮-田夫仔山-河背水塘」及  蓮花山/上塘鎢礦場-記(二)「蓮花山-上塘-荃錦坳」  查看

以下為經我翻譯的文章,希望大家細閱,也可了解更多背後有關的歷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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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mon Mellor曾在2014年11月首次發布蓮花山礦場的原文。此為重寫版,是他建議的更完整修訂版本。

Tymon Mellor:蓮花山礦場位於大帽山郊野公園的偏遠地區,位於蓮花山陡峭的西面山坡,於廢棄的上塘村上方。 淺層採掘覆蓋著周圍的山坡,這顯示了過去對鎢的天然礦石(Wolframite)的勘探搜索。 除了獲得許可的採礦工作外,也有成千上萬的礦工進行了非法作業,直到政府以強硬態度結束了小規模的採礦工作,而礦石價格的下降最後使得礦山變得無利可圖(un-economic)。

本文討論了蓮花山廢棄的礦場運作。 自1957年關閉以來,這些工作點非常危險,包括無支撐的隧道及直井,也沒有任何維護工作; 不應進入工作點。




蓮花山是大帽山脈中的一座小山,主要由花崗岩(granite)組成,天然的岩石中有許多含礦的交叉石英脈,當中包括有黑鎢礦。 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,由於朝鮮戰爭(韓戰)的需要,及美國政府儲備礦石的舉動,造成了國際上鎢的短缺。 這導致礦產價格大幅上漲,使得礦石開採成為一個有利可圖的行業,隨著需求枯竭,價格在十年末漸降。





在香港,隨著越來越多的新移民及有限的就業機會,礦業在一夜之間成為一種流行發達的行業。 在發現(礦藏)被公開後的幾天內,成千上萬的人前往山坡挖掘「屬於他們的財產」。




於1948年1月6日,蓮花山成為重要礦區的第一個要素被指出。退休的政府稅務官Patrick John O'Neill先生請求獲得該地區的勘探許可證。 該企業的融資安排最多可達3,000,000港元用於開發該礦。 雖然O'Neill先生已經為政府工作了30年,但這筆資金不太可能是他自己的,儘管他似乎對礦業產生了興趣。 除蓮花山地區外,他亦於一九五二年十月獲發臨時採礦牌照,以便在林村河谷開採鉛礦石(方鉛礦Galena)

1948年3月,於上塘地區進一步勘探之後,O'Neill先生修改了勘探區域,以添加包括位於上塘村以東帶有黑鎢礦的岩石(wolframite-bearing)區域。




1948年6月14日,殖民地書記表示,由於政府正在更新採礦條例,並且正在招聘新的工作人員來管理這一過程,因此目前無法為該地區頒發許可證。

1950年3月,O'Neill先生探訪了新界區專員,以詢問他的勘探許可證的進展情況。 O'Neill先生當時居住在荃灣,正在“為了維持生計而耕種”。 民政事務專員注意到,由於政府亦無法“獲取採礦檢查員”來監督採礦作業,因此尚未簽發許可證。



到1951年1月,O’Neill先生在上塘地區租用了土地開始勘探,同時周圍的山坡上有其他非法採礦正在進行。政府礦業顧問S G Davis的探訪報告說,該地區存在沖積錫和鎢礦石,並應簽發月度(monthly)採礦許可證以控制非法採礦活動。到1951年3月,殖民地書記D C Barty同意每月頒發“露天或沖積土工作”的許可證。

在整個1951年夏天,政府繼續對815英畝的擴大採礦區請求進行討論。 1951年10月,任命了一名新的管理人,W M Keays先生,在勞工處處長的指導下工作。他將負責確保所有採礦作業都按照相關法律進行。然而,作為一線官員,他於財政上的不當行為(貪污),最終將因其與林村礦山工作有關的活動而於1956年因貪污而被起訴(見另一資料篇章《林村梧桐寨鉛礦場資料》)。



隨著Keays先生的新到任,1951年11月7日在蓮花山地區簽發了一塊佔815英畝的臨時採礦許可證。




隨著許可證的簽發,O'Neill先生於1952年1月31日任命Wong Yick Sam和Chan Yau San作為Ling Tong礦業公司,開發該礦。該礦業公司從非法採礦作業中招募了工人並建立了礦山設施。但是,正如1952年10月礦業總監稍後所述; “這些承包商是完全不負責任和無能的”。他們已經在許可區域外採礦,並向非法採礦者出售爆炸物,進行非法採礦,全不遵守政府指示。

在1952年4月15日的一封信中,礦業總監指出,“苦力排”---工人的住宿並不適當,有許多礦工住在隧道裡。政府威脅要通過暫停供應爆炸物來關閉礦井。為了確保礦山的延續,O'Neill先生於1952年5月21日開除了Ling Tong Mining Co.,並任命Po On Hong 有限公司,由Stephen Hui(許士芬)先生控制,他是科羅拉多(Colorado)礦業學院的畢業生和慈善家。




1952年7月22日,被解僱的承包商Ling Tong Ming 開始著手對O'Neill先生提起民事訴訟,以追回投資該礦的70萬港元。 我無法肯定訴訟結果。

隨著新承包商的到位,臨時採礦許可證在1952年5月7日和1952年11月7日再延長六個月,隨後定期更新至1954年。由於租約十分短暫,O'Neill先生正在忙於籌集資金,並於1953年6月要求採礦租約延長為期21年。 在新的“礦業條例”於1954年生效之前,政府並不願意發出採礦租約。



到1954年5月,O'Neill先生因“膀胱疾病”而健康惡化,並建議他“居住在較涼的氣候中”。 為了繼續採礦業務,政府同意O'Neill先生放棄他的許可證,Po On Hong公司將以其公司名義接管礦山新採礦許可證的運營,同時保留原來的許可證001。

隨著擁有權的變化,組織了新的資金來開發礦山。 1954年8月,有人要求建造一條通往礦山的臨時道路,以運送新的採礦設備。 “陸軍總部”不接受擬議的路線,但提議進行進一步研究。 在1954年末進行了一項調查之後,軍方提出的“綠色”調整建議被建議取用。 目前尚不清楚道路是否有建成,但該礦山在後已建立新設備。



1955年4月,Po On Hong公司申請了一項為期21年的採礦租約,將根據新的1954年“礦業條例”簽發。 根據縮減的729英畝區域,公司以每英畝100港元和150港元的額外費用支付了73,050港元。

該地塊的採礦工作持續到次年,約有一噸礦石被開採,價值約為13,000港元。 然而,由於礦石價格下跌和過度借貸,該公司於1955年9月24日宣布破產。其破產後,破產管理署(Official Receiver's Office)繼續經營該礦業,試圖將其作為持續經營出售。 直到1957年初,該礦顯然已沒有利潤,儘管在此期間提取了7.18噸礦石,最後在1957年3月14日,該礦停止營運並被關閉了。



在清理公司帳戶時,破產管理署署長指出,在支付採礦租約保費後,政府並沒有再發出租約。 在審查案件時,負責簽發租約的土地官員由於公司財務狀況不確定而不願發行。 在1957年春天,法律部門注意到政府所處的困境。由於公司沒有達到必要的財務標準,雖已支付了保險費,但沒有許可證或已經發出許可證。 建議將保費返還,從本期間暫時採礦許可證繼續支付的費用中減去24,450港元。 終於1957年7月30日,總計有48,600港元退還給Po On Hong公司。



  • 礦場作業

的遺跡至今仍然可見。 沿著礦尾和礦洞入口,建築物的地基可以在過度生長的叢林中找到。


主要的礦洞入口,暫稱為360 Adit,位於淺谷的後面,有相鄰的尾礦,並且部分已被淹沒。 可以在下方或上方找到進一步的入口,顯示了採礦工作的範圍。



蓮花山

較高層的入口很難到達,通道已消失於灌木叢中,但是有一系列的遺址平台,每個都有許多入口,在一些入口處有冷空氣的運動,這表明它們與較低水平的礦洞相通。 礦石可能是在較高的水平開採,然後跌下至360m的高度,在那裡它將被手推推車清出。 然後將礦石帶到加工廠進行破碎和洗滌,將鎢礦物從岩石中分離出來。






在1994年,作為蝙蝠研究的一部分,360m Adit被探索並繪製了地圖,記錄為480米長。




現時該處很偏遠,且難以到訪,有一條小徑穿過工作點。 建築物的地基清晰可見,尾礦和隧道入口隱藏在該地的一個角落。

  • 非法採礦

1951年夏天,非法採礦活動延伸到蓮花山的山坡上,涉及在山坡上生活和工作的3,000至5,000人。 礦工們將使用鎬和鏟子從小型工作中提取鎢,以提取「贓物」,並將礦石放入籃子中,然後進行清洗和淘汰礦石。 及後再將尋得的礦石交給於山坡上等待的買家,每斤支付10港元(0.6公斤)。 這項勞動密集型作業由一至三四名男性組成的團隊組成,每天收入30港元。







除了礦工,洗滌工人和買家外,這些業務還吸引了諸如小販和食品供應商之類的其他人。 一份報告指出,“該地的「家庭安慰」即如:沙發,妓院,賭局”都是為工人而建立的。

  • 緊急規例

非法採礦工程影響了在城門水庫的集水區、破壞了森林,草地,侵蝕溪流和河流的污染。 儘管行動造成了破壞,但當局仍在努力確定一項可用於暫停行動的法律。 1951年8月,警方顯然除人群控制外,其他的選擇有限,故要求設立非法採礦罪以解決這一問題。



1951年10月,“雙十”紀念日,中華民國國慶日使這次行動成為一個政治問題。 區專員在十月十三日的保密備忘錄中作出結論“公眾可能會得出結論,我們如此公開地容忍蓮花山的非法採礦是因為這是一項「民族主義的冒險」”。

採用了雙重方法; 隨著臨時採礦許可證001的問題,O'Neill先生不得不清理並保護他的土地,將礦工從集水區移走。 根據第241章“緊急規例條例”,1951年的“緊急(礦產管制)規例”於1951年11月30日公佈,以對該等行動作出一些控制。該條例引入了授權買方的概念和逮捕非法採礦者的權力。



1951年緊急條例

緊急法規的要求最終納入了將於1954年頒布的新“採礦條例”。

最終, 非法採礦隨後與合法的礦場一樣已無利可圖,因此業務被關閉。 礦業主管Stephen Hui 先生繼續經營Needle Hill礦山多年,以及在中國的一些礦場取得了一些成功。 他的礦藏和岩石藏品被捐贈給香港大學,並創建了-許士芬地質博物館-。

本文於2014年11月2日首次發布,並於2018年8月28日再次由Tymon Mellor更新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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